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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八大措施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缩小贫富差距

发布时间:2021-10-18 21:29:04 阅读: 来源:平衡车厂家

发改委:八大措施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缩小贫富差距

发改委:八大措施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缩小贫富差距 更新时间:2010-12-8 7:07: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今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造成贫富差距、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是由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

纪宁谈到,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应该主要通过以下措施:

第一,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是获取收入的源泉,能够为城乡居民的增收打好基础。

第二,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使劳动报酬的增长能够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

第三,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第四,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城乡发展,不断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

第五,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第六,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

第七,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增加转移性收入。

最后,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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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重点仍应在初次分配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又再次强调了提高这“两个比重”。本来以为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最近却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公布了两份收入分配研究报告。

在报告中,他提出了两个备受质疑的结论:一是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并不低,反而是较高的;二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并没有扩大,反而在缩小。由此,华生教授进一步指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再分配领域。

当前,在我国“十二五”规划即将出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蓄势待发之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基本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这对于正确把握并确定改革的大方向具有重要意义。要素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开端,是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进一步明确政府调节初次分配的职责。

劳动报酬比重低还是高?

华生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偏低的说法其实是统计口径和认识偏差的一个误导,是收入分配领域一个重大的误区”,那么,我们就从统计数据入手,来看看我国劳动报酬占比的现状及其变动趋势。

统计年鉴中关于劳动报酬主要有两方面的数据来源:一是用收入法计算的各地区GDP项目构成中的劳动者报酬,这一数据以各省区为基础统计,相应的全国数据需要合计;二是国民经济核算资金流量表中包括的劳动者报酬。使用两种数据来源统计的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有较大差距,例如:2007年省际收入法GDP数据中我国劳动报酬为109532.27亿元,占GDP比重为39.4%,而根据资金流量表计算的劳动报酬为125359.1亿元,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为48.35%,两者相差约9个百分点。

华生教授主要以资金流量表数据为依据计算。由于国家统计局在编制资金流量表时,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代替劳动者报酬的增长率,并以2004年劳动者报酬为基数推算非普查年份的劳动者报酬,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仅包括劳动者报酬,还有财产收入和其他经营性留存,因此资产流量表数据高估了劳动者报酬,而省际收入法GDP数据更真实地反映了劳动报酬的实际变化趋势。

根据省际收入法GDP构成数据,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1990年为53.4%,1995年为52.8%,2000年为51.4%,2006年为40.61%,2007年为39.74%。2000~2007年,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其中,2004年国家统计局把个体经济业主的收入从劳动报酬转为营业利润,然而,这并未改变2004年之前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之后劳动报酬比重仍下降的总体趋势。

我国劳动报酬包括农业主收入,而国际惯例把农业主收入和非农业非公司性经营净收入两项单独列出来称作“业主收入”,后来逐步将非农业非公司性经营净收入调整为营业利润,将农业主收入计入混合收入账户。

华生教授指出:“如果按照国际惯例的统计口径,将农户收入中的农林牧渔收入从劳动者报酬中剔除计入混合收入,发现从1992年到2007年,按国际统一口径劳动者报酬占比并未下降,而是在稳定攀升”。

我不知华教授的具体剔除方法,然而,在2009年已有学者对此做过详细的统计分析 ,结果表明:统计核算方法变化未能改变劳动报酬比重下降的总趋势,产业结构转型和部门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分别使劳动报酬占比降低了3.36和2.12个百分点。在各部门的劳动收入份额变化中,工业和建筑业部门下降幅度最大,农业部门次之,第三产业内部劳动收入份额虽有上升,但幅度不大,这一结论与华教授的结论相悖。

若将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且与我国现有产业结构相似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与业主收入相加,在业主收入占GDP比重快速下降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与业主收入两个账户总和占GDP比重仍快速提高。

例如:1920~1929年,美国劳动报酬和业主收入总和占国民净收入的比重为78.1%,1950~1954年这一比重增加为82.1%,1980~1984年为81.8%,其中劳动报酬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上升到1980~1984年的74.3%,而业主收入比重由1920~1929年的17.6%下降到1980~1984年的7.5%。

我国包括农户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更说明了我国非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下降幅度很大。此外,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3.32%下降到2008年的11.2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也由1995年的13.6%下降到2008年的11.7%。若劳动报酬比重上涨,则无法解释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下降。

2007年,我国包括农业主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占比为39.74%,同期美国劳动报酬占比为55.81%,英国为54.5%,瑞士为62.4%,德国为48.8%,南非为68.25%。2006年,韩国劳动报酬占比为45.4%,俄罗斯为44.55%,巴西为40.91%,印度为28.07%。

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时,要看到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不能因为可以找出比我国劳动报酬比重更低的国家,就来论证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低,我们更应该学习国外好的经验。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报酬份额不断增加,到一定阶段后趋于相对稳定。就此,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长期数据都可予以佐证。然而,我国劳动报酬比重却在较短时间内出现了快速下降。

如何看待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

除对劳动报酬占比的分析之外,更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对此华生教授提出:“提高劳动者报酬并不触及收入分配问题的症结,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很小”,“以为人为拔高这个比重就能缩小贫富差距、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更是一种错觉”。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提高劳动者报酬在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的基础地位。

从理论上讲,由于中低收入阶层收入来源主要以劳动报酬为主,而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主要以资本收益为主,资本收益与劳动报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必然提高普遍劳动者的收入,对贫富差距扩大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然而,由于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各国的统计数据上,劳动报酬比重与基尼系数并不存在相关性。2007年瑞典劳动报酬占比为62.4%,基尼系数2003年为0.252,是发达国家中较小的。美国2004年劳动报酬占比为57%,基尼系数为0.464,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虽然如此,结合我国国情应该看到,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需要强调对劳动者重视的时期,对劳动者的重视不仅是我国产业结构提升、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最广泛地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以往支撑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因素正在发生变化,社会财富大量积累,企业储蓄占GDP的比例已处于全球高水平,消费率尤其是居民消费率却不断下降,经济的结构性矛盾不断加剧。

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这离不开对劳动者报酬的重视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中,工薪收入仍为收入的主体,2008年工薪收入占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为66.2%,农村居民家庭工资性收入也保持较快增长,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由2000年的20.22%上升到2008年的27.7%。我国广大劳动者主要靠自身的劳动力为生,他们能否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是在收入分配中能否争取到公平的底线。因此,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首先需要保障普通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

二是提高劳动者报酬是目的,而非手段或措施。

我们应该看到,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目标,是落脚点,是一系列良性循环的结果,而非手段。

重点应在初次分配

通常情况下,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主,再分配以政府为主,三次分配以社会为主,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资源垄断、户籍制度及其相关的社保制度、身份制度等行政干预仍存在的情况下,对收入分配的调节需要从初次分配入手,深化体制改革,破除伪市场机制。

我国初次分配的要素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仍具有政府主导的体制特征,突出表现在资源垄断和制度垄断问题上。对此,华生教授提出通过改革财税制度来调节,他认为:“我们现行的税收制度设计,还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思维,重点控制劳动所得,却大量放行资源垄断和制度垄断的暴利”。

诚然,资源垄断和制度垄断的暴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税收机制进行调节,然而,资源和制度垄断所得的暴利正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改革没有到位。既然承认是资源和制度垄断的暴利,那么,为什么不改革不合理的资源和制度垄断,而反过来去调节已经产生的暴利呢?若对暴利进行高税率调节,在现有体制机制不变的环境下,是否又会使暴利进一步增加,从而强化已有的垄断和既得利益呢?这一趋势可以从垄断行业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封闭、垄断行业人士的子女大量进入垄断行业、出现了“垄断二代”问题中窥见一斑,这值得我们担忧和深入思考。

笔者认为,对不合理资源和制度垄断的破除,必须从初次分配入手,从根基入手,合理定位政府职责,坚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在内的价格市场化改革等,让政府遵循市场规律,减少对初次分配的直接干预。

对于政府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的职能理解上,华生教授指出:“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也要起作用,但主要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劳动执法,不是干预劳动力价格”,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然而,华生教授接着指出:“现在户籍歧视、就业歧视、超时加班等等这些明面上该政府纠正的都没做或做不了,奢谈什么工资协商其实是挺虚伪的”。

笔者认为,所谓户籍歧视、就业歧视、超时加班等与工资协商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因为前者没做好或没有做,就不去做后者。户籍歧视等政府应该纠正的没纠正是执法问题,是政府职能不到位的问题,而工资协调并非是要政府亲自去做,而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机制建设,而这正是要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劳动执法等行政手段的作用。

华生教授提出:“至于说欧洲的工会,他们这几天还在组织大罢工要求更高待遇呢,我估计我们没有学的本钱”。这实质上是缺乏对集体谈判制度的理解。

集体协调或谈判制度是调节企业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利益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市场调节就业,就存在一个协调过程,罢工、关厂等是劳资双方谈判的重要威胁手段,当然也是最为严厉的手段。罢工在我国一些企业已经出现,且代价不小。然而,我们面临的情况是有效集体谈判制度的缺乏,这使一些劳动纠纷极易引起群体事端,政府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往往为了平息事端而采取行政处理的手段。不断沿用行政处理的结果,是无法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形成的。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有组织的协调和谈判制度,使之成为日常维持劳资关系、平衡社会矛盾的机制。我国确定在2020年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包括合理引导劳资关系,形成促进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和合理调节的机制,要把劳资纠纷中潜在的危机和风险显性化。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阶段,确立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也经历了从单一到全面的过程,强调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改革重点在初次分配领域,并不否认或忽视政府在再分配领域的作用,而是在充分发挥政府税收、社保等再分配调节手段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调节初次分配中的基础性、紧迫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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